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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底,某置业公司因项目需要将工程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又将该项目转包给实际施工方,因施工方野蛮粗暴施工、违规操作致使项目工程存在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合格率低于5%)等严重质量缺陷.
律所代理发包单位后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要求法院及时开展质量检测鉴定、修复方案鉴定并全面科学组织证据,充分证明案涉建筑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同案不同判,以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验收职责,造成损失扩大为由错误判决建设单位承担50%的责任,实际施工方仅需向建设单位支付两百余万质量修复款。
建设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律所代理其提出上诉,指出一审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严重错误,后省高院于2023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2023)皖民终220号),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实际施工人承担质量修复费用3360多万,实际施工人不服又上诉至最高院,经过最高院现场勘查及开庭审理,最终于2024年11月全部驳回实际施工人上诉,本案取得完全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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