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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因目标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7年4月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2000多万债权一直未得偿。2024年7月申请执行人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执行案件,经深入调查发现,目标公司曾在2013年进行增资,但部分股东存在利用过桥资金进行形式验资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实际缴纳2000万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认定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目标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被追加股东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已完成出资义务并提供了验资报告、现金缴款单等证据,法院经一审、二审均予以驳回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历时15个月,现已进入恢复执行阶段,且已有部分款项执行到位进行清偿,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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