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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申请人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2000万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11/3 15:59:00] 浏览次数:160


案件背景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因目标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74月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2000多万债权一直未得偿。20247月申请执行人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执行案件,经深入调查发现,目标公司曾在2013年进行增资,但部分股东存在利用过桥资金进行形式验资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实际缴纳2000万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认定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目标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被追加股东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已完成出资义务并提供了验资报告现金缴款单等证据法院经一审、二审均予以驳回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历时15个月,现已进入恢复执行阶段,且已有部分款项执行到位进行清偿,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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