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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一审审定后需由政府财政二审,发包人以未经二审审计付款条件不成就为由拒绝结算付款。同时,因转包施工单位对外欠付巨额债务,本案发包人工程款债权被法院协助执行冻结,实际施工人面临工程款无法回收的双重困境。案件经代理起诉后提出发包人违约失权的理由,又提出发包人作为国有企业应遵守国家中小企业保护条例。法院经审理支持本案工程款可以结算,依法判决,发包人服判未上诉;同时从实际施工人角度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中止了对工程款的冻结措施。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发包人不能以二审审计未完成为由无期限拖延工程款支付,否定了行业内常见的“以审代结”做法;二是在转包单位债权被冻结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排除协助执行措施依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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