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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2500万元巨额存款不翼而飞谁来承责?
发布时间:[2017/12/16] 浏览次数:1861


【导读】

在现实中,储户主动起诉银行存款的案例也较少。但当储户合法存款利益遭受银行损害时也应勇敢果断诉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 年5月,某企业负责人张某(原告)在宁波某银行(被告)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取得银行卡。2013年4月,原告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去该银行取款,发现该银行卡中2500万元已被他人用网银支取的方式非法划走。事件发生后,被告分文未予赔付。2013 年8月原告向宁波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储户存款合同纠纷诉讼,我们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对本案做了以下答辩:

本纠纷系被告严重违约造成,原告基于银行信用在被告处开立账户进行存款,被告违规违法开通网银,并将U盾交给他人,违反为储户信息保密的原则,未履行保护储户存款权益和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造成原告2500万元合法存款被非法划走,原告并无过错,被告应全额赔偿其损失。宁波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存款本金2200万元,并赔偿原告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被告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作为张某的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银行作为所有流程、电子技术、平台的开发者和提供者,相对于储户有巨大优势,理应对银行有更高的要求。张某对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网上银行是银行员工违法违规开通等事实已尽举证责任,上诉人认为双方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张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与事实完全矛盾,而且举证责任也应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们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深感在现实中,储户主动起诉银行存款的案例也较少。但当储户合法存款利益遭受银行损害时也应勇敢果断诉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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