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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9/5/18 11:05:00] 浏览次数:1581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为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外观设计纠纷,本案中原告宁波**酿酒有限公司就其自主研发的一种酒瓶外观在2009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1124日获得专利号,享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权,认为被告宁波**酒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其许可自2010年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的四款酒使用其外观设计,长期实施侵权行为,故于2012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而被告辩称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属无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申请之前已为国内公知,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合法,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办案经过:

本案案情复杂,证据繁多,专利技术知识要求较高。本所在接受被告代理后,经过多番实地考察、多次开会讨论案情,从当事人不愿被诉累影响经营和商业信誉,希望以和为贵解除诉讼的角度出发,确定诉讼大方向是促成原告主动撤诉是比较理想的结果,而策略是应积极应诉,争取诉讼交锋中的主动权,迫使原告主动撤诉,以实现和解谈判中的主动。代理过程中,事务所律师对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产品图片等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分析,仔细辨析双方产品的区别与相似度,同时从原告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方面进行深度论证,实地调查搜集大量一手证据材料,并聘请相关专家证据支持,最终查明确认原告外观设计的专利在其申请专利前就已为国内公知,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新颖性、独创性要求,原告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原告的外观设计无效,同时在诉讼中提出反诉。经过一系列系统性的诉讼策略开展,最终有效维护了被告公司的商业信誉,迫使原告撤诉,达成和解。

办案心路:

1、本案诉讼启动之初被告处于被动,法院已裁定对被告公司的涉嫌侵权产品、模具、宣传册等进行了扣押、查封,已对被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和日常经营产生了影响。对此事务所律师一方面积极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扣押的申请,另一方面积极、全面的搜集证据,通过阿拉老酒照片、宣传册、杂志等证据查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前已为国内公知,立即前往北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证明被告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合法,不存在仿冒反诉被告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积极寻找原告证据材料的漏洞,被告事务所律师经过分析发现,从酒类裸装销售入手,可以有效支持被告的抗辩。即按法律规定,合法流通的酒类商品必然贴有标识,不贴标识的裸装酒瓶不受法律保护,禁止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原告所诉称的裸装酒将导致误导混淆消费者的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合法流通的酒类商品必然贴有标识,原告主张的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事实并不存在,更不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事实。

3、为变被动为主动,被告事务所律师提出采取反诉的诉讼策略,请求法院判定反诉原告生产销售行为合法,不存在仿冒反诉被告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原告因恶意诉讼造成反诉原告的商业信誉及额外费用开支经济损失。反诉策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抗辩理由,迫使原告撤诉,尽早解除证据保全的扣押、查封财产,恢复被告公司的日常经营,减少被告公司的经济利益损失,维护其商业信誉,最终案件的进展也符合被告事务所律师的诉讼策略。

办案结果:

本案经过仔细搜证、科学的诉讼策略实施,最终化被动为主动,原告主动撤诉,双方和解,提前结束了诉讼纠纷,达到了诉讼的最佳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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