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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发明专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3年8月13日授权公告,授权名称为“一种由纤维丝束和丝束结构成的过滤材料”,专利号00107758.9。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实用新型名称为旋翼式纤维过滤料,专利号03235995.0。后原告于2009年6月向法院起诉被告公司,称被告生产的滤料与其ZL00107758.9号专利产品一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旋翼式纤维过滤料,销毁库存产品和生产模具,支付原告157.8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72.75万元。
办案经过:
因本案系涉及大量的物理、化学等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利侵权纠纷,时间跨度久,案情复杂,对律师专业知识深度以及广度都有很高的要求。事务所在接受被告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以及专家学者沟通讨论,力求牢牢掌握该案在法律和技术方面的赢面。在诉讼对抗准备过程中,事务所律师通过换位,模拟原告律师可能提出的攻击点做了翔实的应变准备。针对原告否认我方专利技术中旋翼的创造性,之后又宣称被告的专利是原告专利技术上本领域普通技术员工无须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是一种等同侵权等论证,,事务所律师不仅就被告旋翼技术的创造性问题从多方面、多证据进行准备和论证,还针对原告宣称的被告存在等同侵权主张通过“公知技术”进行抗辩,这一抗辩避开了就被告专利是否是在原告专利技术基础上改进产生问题的争论,避免落入对方为我方营造的从属权利侵权陷阱。此外,事务所律师还采取其他方式主动出击,在确认被告专利授权存在问题的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异议,迫使原告诉讼的前提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仅推动诉讼进入中止审理程序、拉长原告侵权之诉的成本、时间消耗,并且最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审查确认原告ZL98249298.7专利无效,原告最终撤诉,被告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办案心路:
1、本案属于发明专利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事实繁复,证据收集、分析量巨大,对事务所律师的技术专业知识以及专利法律知识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极高的要求。事务所律师对案件进行数次深入研究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起对原告公司ZL00107758.9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采用灵活迂回的诉讼策略打破了原告主张侵权的前提和基础,打乱了对方的诉讼计划,拉长原告侵权之诉的成本、时间损耗。后原告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所谓的侵权前提不复存在,最终原告被迫撤诉,被告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2、事务所律师在与当事人以及领域内专家多次商讨、交流后,提出以公知技术进行抗辩,通过将原告专利技术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与在先申请的85200039号专利技术进行对比,认定并强调原告专利技术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已被在先专利公开,现已成为现有公知技术,被告发明是对公知技术的发明创造,并未对原告构成侵权。这一抗辩避开了就被告专利是否是在原告专利技术基础上改进而产生的这一问题争论,避免落入对方为我方营造的从属权利侵权陷阱。
3、事务所律师就原告提出的诸多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原告所提出的众多证据作了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异议。就原告提出的《专利ZL98249298.7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产品合作开发协议》等证据作了关联性异议,就原告出具的《北京方正公证处公证书》、《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了异议,极大的从事实证据方面削弱原告就被告侵权论证上的证明力。
办案结果:
此案最终原告主动撤诉,被告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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