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平概况 专业方向 专业团队 办公机构 新闻资讯 文化集精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新闻资讯
专业动态
典型案例
信平新闻
经验分享
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认定
发布时间:[2019/7/30 14:25:00] 浏览次数:1911



自虚假诉讼罪入罪以来,该罪名一直呈高发态势,但在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上还存在一些争议。虚假诉讼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然而,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争端并未就此停歇。囿于法条的过于抽象概括性,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在运用刑罚手段惩治虚假诉讼犯罪过程中难以把握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乃至将民事诉讼当事人基于趋利避害本能而实施的不可罚的行为归于本罪的尴尬局面,致使司法机关的权威及公信力受到质疑。


2018 年 9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司法解释》”)正式公布,该解释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作出了明确界定。《司法解释》对既往存续的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争议加以回应和明确。下面就来对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解读:


一、“捏造的事实”的层面

捏造即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捏造的方法具体表现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以及隐瞒事实等手段。《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得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趋于特定化和类型化,《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的7个类型,即(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若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明确将虚假诉讼罪捏造行为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而通过篡改事实,骗取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以其他罪名另行规制。在这些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出,“虚构事实”必须是无中生有的情况下,才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提起民事诉讼”层面

提起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反诉的被告,也包括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司法解释》第一条第3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诉讼”的认定,一方面,应当明确否认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和公证不属于本罪中的“民事诉讼”的范畴;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再审、执行程序、非讼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等诉讼程序,都应当认定为本罪中的“民事诉讼”。


三、“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层面

关于“妨害司法秩序”,虚假诉讼罪中的“司法秩序”特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妨害司法秩序型虚假诉讼属于结果犯,需虚假诉讼行为达到一定妨害程度方能构成。“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要件中,合法权益则包含财产性权益和非财产性权益,“严重”则是相较于民事诉讼法中对虚假诉讼的规定而言,立法对该要件的认定标准上还要从财产数额和人身权侵害程度方面加以认定。对此,《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虚假诉讼中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5种情形:(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48号波特曼大厦16F 电话:86-574-87706218 传真:86-574-87703368 手机:(0)13805864299 浙ICP备11050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