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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条件具备的责任如何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分配
发布时间:[2019/9/4 13:11:00] 浏览次数:2271


开工日期的起算虽然是项目施工过程中众多时间点中的一个,但其无论对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而言均具有重要的事实锁定意义和经济意义。从承包方的角度来看,开工日期的锁定将可能直接影响价格调整中信息计价的起算、施工工期,特别是存在开工条件不具备时,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确认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经常成为实践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争议焦点。那么,开工条件具备的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本篇文章将进行初步梳理。


一、开工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住建部印发的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指导约定,以及法院的司法实践判例,开工条件一般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取得开工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二是取得可开始施工的现场条件。


二、开工条件的两大方面的责任承担如何分配?

因开工条件准备工作的细项存在不同的责任主体,首先需要将两大方面中包含的内容进行细分:

1、取得开工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具体包含: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2、取得可开始施工的现场条件具体包含:

1)施工现场:包括工程施工场地以及为保证施工所需要的其他场地。

2)施工条件:一般包括

①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须的条件;

②施工设备和工程设备、材料及车辆等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③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的保护;

④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环境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3)基础资料: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须的毗邻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三、日常所说的“三通一平”是指哪些条件呢?

“三通一平”包括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

这其中的水通、电通和路通对应上述的“取得可实际开工的现场条件”中的“施工条件”。但场地平整的概念确非法规概念而是行业惯例。

一般情况下,场地平整是指室外地坪与自然地坪平均厚度在+-0.3m以内的就地挖、填、平。


四、上述开工条件责任如何承担?

开工条件责任承担处理的原则是:

1、依法或依据实际情况只能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责任即便合同约定由对方负责也是无效约定;

2、非只能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开工条件具备责任如未对通用条款进行更改,则是由发包方承担,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承包方承担的,为有效条款。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来看开工条件的两大方面责任:


五、行业惯例“三通一平”是否也是开工条件?

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不仅是建筑行业众所周知的惯例,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第四条也可以推断出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要求“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文件,而领取施工许可证是开工的前提条件(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未领取的不得开工。可见“三通一平”确实是开工的前提条件。


六、如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三通一平”如约定由承包方负责,是否产生法律效果?

可以约定由承包方承担,责任转移,但是要支付相应的费用除非招投标文件中写明投标人已经考虑相关费用。根据司法实践和业界通识,以及对于通用合同版本的解读,通用合同版本中的内容、“三通一平”由发包方负责,属于行业惯例,可以通过双方约定进行变更的。

1、法条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其表述也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可以看出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的。

2、案例分析:

但是具体“三通一平”责任是否转移与双方当事人实际履约行为也有关系。如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6053号判决中【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清溪有色金属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即认为即便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写明投标人负责“三通一平”,但发包方未约定费用承担,在承包方提出“三通一平”异议的时候,发包方未与之达成协商一致即将相关事宜交由其他单位处理,则相应的责任也应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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