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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章的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22 13:53:00] 浏览次数:1699


 

尊敬的最高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

贵院于2019年8月6日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后,所里对该《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十分重视,立即组织各专业方向律师对该《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学习并结合办案实际展开讨论、分析。因我所担任本地一家特级民营建筑企业的法律顾问,曾就其分公司负责人以分公司名义大量对外高息借款8000多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受害人后纷纷向法院起诉分公司与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及高额利息,作为该分公司与总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十多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其中,有关该分公司负责人以分公司名义与各受害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每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点,也直接决定了最终经济责任的承担,故所里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十二章【关于民刑交叉纠纷的处理】进行了重点深入分析、讨论并向贵院反馈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项目经理既已被生效判决判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资格向公众收取存款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最为严厉的《刑法》以及各类《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应《借款合同》应当属无效。但让代理人意外的是在已决的八起案件中法院均一边倒作出了《借款合同》有效的认定,其理由为“单个的借款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不特定借款行为的叠加而导致的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每个各案本身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此审判思路,代理人不禁要问:合法的量变怎么可能变成犯罪的质变,莫非分公司负责人还能翻案?又有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双方自愿签订,但施工方若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合同也当属违法无效。如此简单的司法逻辑却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支持,让代理人百思不得其解,所里也对此类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根据我们的调研所得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5年9月实施前,各地法院对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款合同均认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作无效判决,但在2015年9月《规定》实施后,特别是随着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杜万华法官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出版后,各地均纷纷依其书中所写理论将《规定》第十四条中的“并不当然无效”作“必然有效”的曲解,判决书中所写认定理由均直接援引书中论述文字。就此我们也于去年中旬向杜万华法官去信与杜万华法官商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近年来,因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套路贷、高利贷、P2P等违法行为暴涨式高发,国家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一直十分重视。2018年5月银保监会等四部委出台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再到2018年8月最高院发出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国家政策、文件的导向均为严厉打击当前高发的诈骗型犯罪,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针对目前日益严峻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于2019年1月3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一条也明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应当作为“非法性”认定依据。各地区也纷纷出台《职业放贷人名录》对未经批准的从事发放贷业务的职业放贷行为进行打击。作为法律人,我们坚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就在国家已出台这么多文件的情形下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却一直得不到共鸣。其中一案于2018年底再审申请至省高院却被省高院以“分公司负责人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系违反市场准入机制但合同仍有效”为由对我们就合同无效的再审主张进行了驳回。若职业放贷人因违反发放贷款的国家准入机制其所签合同应认定无效,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同样因犯罪主体违反国家吸收存款的准入机制所签的合同为什么会有效呢?显然,国家一系列出台的打击违法借贷行为的文件并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响应,各种赚取高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借贷行为并未得到有效打击。

曾经,我们在与我方上诉借款合同应无效的案件承办法官沟通中,法官感叹到: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借款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到底谁在套路谁,谁又在非吸谁,一人之力实无法改变司法审判现状……此话一直烙印在我们办案律师心中。在我们办理的十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分公司负责人此前均按月息2.5-3.5分利在支付高息,犯罪行为东窗事发前已支付的高息基本接近借款本金;各出借人也系为赚取高息(特别是其中有三分之一是职业放贷人的情形下)为目的出借款项。现法院对该借款合同均以合法有效进行认定,并支持各受害人月息2分利自分公司负责人事发后至今的巨额利息主张,显然是在变相支持国家严厉打击的各类违法借贷行为。

此次最高院公布的《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让我们看到了一丝曙光,我们希望最高院在本次《会议纪要》最终稿中能明确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套路贷、高利贷、P2P等违法借贷行为签订的《借款合同》当属无效,以正本清源,不再给司法审判留有模糊地带,使违法、投机分子不再有漏洞可钻。

   

礼!

浙江李信平律师事务所

                                    20198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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