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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被告位于宁波市某区的工业厂房被政府依法征收,被告与房屋租户积极协商并支付了补偿款,在租户全部搬离后配合政府拆迁而获得一笔征收补偿金,不料该厂房部分房屋的原租户得知被告获得补偿金后十分眼红,遂以部分房屋原为该租户租用,故有权获得各类征收补偿费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34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项。
因该案还关系到十余户其他租户是否向被告主张拆迁补偿款的问题,后涉金额达数百万元,情况比较紧急,律所团队代理被告(案号(2022)浙0203民诉前调12498号)对案情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这是一起无理无据、眼红病式的恶意诉讼,律所团队对法律及事实依据做深度分析,指出(1)原告的诉请无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相关约定支持,故不享受其诉称的约定之债的权利;(2)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拆迁补偿费支付义务已按约履行完毕,双方之债权债务已理清;(3)提供上级法院对类案判决范例: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应严格从其合同约定。庭前提供反驳的证据及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书,原告方认为胜诉无望故主动撤诉。最终实现了“不战而息人之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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