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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原告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的虚假诉讼案,原告以被告不予对账,被告已付款金额低于实际工程总金额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差额工程款,期间还不断到被告企业骚扰,严重影响企业信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本所接受被告的代理委托后,经过仔细调查取证,发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21年已起诉,在起诉状与庭审中双方均承认工程款已全部理清,不存在工程款纠纷,后原告撤诉,且原告与被告之间早于2022年签订《协议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已全部理清并由原告亲自签名,后原告又于2023年底虚构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称被告未付清工程款,系明显的恶意虚假诉讼。
法院查明事实后于2024年6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是本所办理虚假诉讼案件重要奠基石,同时为本所2025年办理的一起因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虚假诉讼案件奠定深厚基础,亦是本所办理虚假诉讼类案件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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