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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登记新实施办法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5/7/17 14:16:00] 浏览次数:11

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国家和新《公司法》配套,去年12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5210日起实施。该《办法》与之前的《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相比有了明显的创新,为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公司交易安全,优化公司营商环境,现将新的内容作如下提示:

一、新《办法》对出资要求及出资资产有了新的规定

1、新办法严格了出资的责任,出资人必须在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实缴出资;

2、新《办法》第6规定,符合法律权属要求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评估后作价出资;

3、新《办法》对2024630日前存在的注册资本虚高、时间超长、明显不符合常态的出资情形市监机关有权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对新申请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常态明显异常的可不予办理登记。

二、新《办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任职、退出及涤除做了新的规定

1、上述人员存有《公司法》第178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及时解职,并在30天内向工商机关办理备案;

2、对于恶意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包括股东减少注册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不予办理登记;

3、人民法院根据判决可以要求登记部门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

三、新《办法》对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及联络人作了新的要求

1、新《办法》规定: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公司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的,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核验,确定公司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为了便于联系及信息送达,新《办法》专门规定了联络人登记制度,联络人可以由公司高管或股东担任。


附:《公司法》第178条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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