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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因侵犯商业秘密最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及400万巨额罚款
发布时间:[2017/12/14 16:15:00] 浏览次数:4063



代理企业背景

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扬声器、音箱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具备强大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是国际著名买家OEM生产基地,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纠纷

案情简介:

黄某2000年至20082月期间任A公司总经理职务。任职期间黄某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规章制度及由其自己签发的受控文件之规定,利用职务上负责管理公司事务之便利,有计划地收集A公司TWTDU等系列产品核心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并保存在其个人电脑中。离职前黄某违反保密义务,将载有A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偷存于其个人的数据储存设备中带走。离职后黄某开始自创公司,利用其掌握的技术信息、供应商信息及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生产和销售与A公司产品具有同一性的产品,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A公司合法知识产权,为此,鄞州工商局对其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多次作出行政处罚。然而黄某公然藐视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用名义上改变名称,实质上仍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手段继续实施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非法获利近400万元,其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犯罪非法所得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办案经过:

本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犯罪及侵害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情复杂,数额巨大,是宁波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代理人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及规律,从刑事控告与民事赔偿两个方向开展诉讼程序。通过多次取证、调研、分析研讨后,秉承“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技能、穷尽良德”的办案准则,对黄某提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冻结了黄某所开办关联公司的账户,查扣相关物品,我方配合检察机关积极举证,通过从多角度固定案件事实,使本案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晰明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最终法院作出黄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处罚金400万元的严厉判决。

民事赔偿方面,鉴于案情非常复杂,在与法院充分沟通后,结合法院办案实际,同时为使刑事案件尽快判决,打击犯罪人嚣张气焰,遏制相关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我方选择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对我方侵权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在本案刑事判决生效后,我方基于刑事案件中已确立的事实及证据链,顺利提出民事赔偿,刑事案件的定案标准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中仅要求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作为定案依据,故本案在对侵权人黄某的侵权事实认定上已无太多争议。最终,在宁波中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及其两家关联公司对其共同侵权责任事实表示确认,并承诺停止对我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同时赔偿我方200万元经济损失。

该案件是宁波市目前知识产权犯罪中涉案金额及判处罚金最高的案件,其体现了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的重视与严厉决心,同时也反映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案情复杂、科技含量高、举证与论证困难等特点,使得法院常陷于即便深知侵犯商业秘密对企业的损害是巨大的,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无奈境地。该案的成功充分体现办案律师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时的逻辑严密,将隐秘的事实与逻辑通过层层证据予以清晰展现,有力地回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侵权行为。办案过程中多有创新之举,克服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最终取得很好的处理效果,堪称经典案例。

办案心路:

知识产权类案件极其复杂,主要体现在:(1)需要充分准备,与技术部门充分讨论,了解技术信息并掌握其采取保护措施的关键点;(2)耗时长,专业深,涉及知识面广,因此承办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更加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能;(3)办案机关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能因工作量大或缺乏办案经验而轻视或懈怠,此时需要更坚定的信念及更充分的举证配合,加强与办案人员的良好沟通,共同协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方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予以挽回。

办案结果:

本案经过充分举证、层层深入有力论证,最终使犯罪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也使得受害方合理损失获得应有赔偿,达到了诉讼的最佳效果

办案警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应当忠实地履行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定及约定义务,不应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此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导致人财两空。公司高管与高级技术人员是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与技术能力的人才群体,其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价值输出取得应有的成功,而不应采取损害他人利益非法获利的行为。当前社会转型,众多企业开始向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变,自身的研发与管理日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企业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必须紧跟步伐,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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