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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9/5/18 11:14:00] 浏览次数:6498

案由: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涉案平板粉末配方为原告独有技术,国内尚无其他企业可生产此类粉末涂料。该配方在美国总部专家的技术指导下,在原告原有的粉末基础上研究、开发的,此项技术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由于原告是一家高科技企业,故公司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作了严格的规定。首先,公司在员工手册中专门规定了保密条款,要求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有关公司的资料,保守公司的技术、商务等机密;其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员工在合同期限内及离职之后,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公司的客户、产品、专有技术、许可、技术、商业秘密、企业战略、制作方法及服务资料。此外,公司制定了严格的物品、材料领用登记制度,对该粉末配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时,公司在人员培训、各类会议上多次强调公司员工应依法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制度。被告B2002年进入原告公司,先后任公司质检员、技术员,被告B在原告公司的工作经历,尤其是在公司任技术员期间,其接触、了解到本案平板粉末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秘密及专用、专供的经营信息。被告B在离开原告公司后,非法将该粉末配方的技术秘密及经营信息披露给被告C。被告C获得原告的商业秘密后,在明知该技术秘密与经营信息为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购置相关设备、向原告供应商采购特供原料,恶意进行生产,并对外宣称该平板粉末产品采用的是原告公司的配方。被告C2005年起向原告的客户合肥荣事达电冰箱有限公司大量销售由原告专有的平板粉末产品,被告的侵权行为破坏了原告与其客户之间专供合作关系,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产品销售,也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行业信誉。

办案经过:

商业秘密案件属比较复杂、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案件,故代理人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本案开始通过:(1)违反法律条款;(2)确定被告主体;(3)明确追诉条件这三点入手,明确取证方向:(1)阿克苏公司所掌握或拥有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信息)的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2)朱维年与阿克苏公司的劳动合同(岗位);(3)约定保密;(4)朱维年在使用单位的任职证明;(5)调取使用单位的相关产品、产品说明书或其他证据;(6)使用单位所获得的利润(税务局调查其月度报表)或阿克苏公司所经济损失的数额(与荣事达公司的购销合同、销售量的变化、配方的评估价格)展开本次诉讼。同时发出联系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然后根据诉讼方案撰写起诉状、证据清单进行诉讼。因被告可能存在隐匿、毁灭、转移相关证据的行为,代理人提出对被告进行诉讼保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供证明粉末系自行研发;未利用朱维年在原告公司所接触的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遇到两个问题:(1)在主张被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粉末配方上,原告如何承担证明责任;(2)对是否使用了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信息,被告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通过对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案举证责任分配的分析后,代理人明确了下步可行措施:(1)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供粉末的配方,鉴定粉末配方的一致性;(2)就经营额、利润等证据进行保全、审计。故代理人随即进行审计、鉴定申请,并补充证据材料给法院。历时两年之久,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终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1、两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披露原告所享有的涉案技术秘密并停止使用原告的上述配方生产、销售平板粉末产品,直至该技术秘密被公开为止;2、被告C前支付原告100万。

办案心路:

    本案历时两年多,应该说本案的办案节奏都较为紧凑,需要不断思考和作出下步应对措施,并不断争取损失赔偿金额,就办案心路来说分为四个关键点:1、平板粉末的配方属原告商业秘密成立的论证;2、通过对“接触加相似”原则的研究,认定两被告共同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3、就被告提出的反向研究取得配方进行反驳;4、对损失鉴定的金额60万表示异议。通过代理人的努力与深入分析案情,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本案取得了不错的结果。

办案结果:

   本案经过充分举证、有力抗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当事人取得理想赔偿,达到了诉讼的最佳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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