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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了,是否还有权查阅公司特定材料?
发布时间:[2019/7/15 8:47:00] 浏览次数:2030


前言:股东退股后,是否还享有股东知情权?是否还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特定材料?司法实践中法院又是如何审判的?


一、股东退股后,一般情况下无权再查阅公司特定材料

案例:黎淑蓉、成都市石牛制衣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案号:<2018>01民终1350号)

法院认定:黎淑蓉离职后不再具有石牛公司职工身份和股东身份,虽工商登记黎淑蓉仍在股东名单,但鉴于石牛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并不能改变其客观上已非石牛公司股东的事实。黎淑蓉离职后,石牛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公司其他股东,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故黎淑蓉离职后其在石牛公司的股东资格自然消灭,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故,一般情况下,股东退股后因不再具有股东资格,亦不再享有股东才享有的股东知情权,无权再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特定材料。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股权转让,退股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特定材料

案例:成都同昭实业有限公司、陈红兵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案号:<2018>01民终11788号)

法院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判断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的主体身份时,以起诉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陈红兵与钟家全于2018530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次日陈红兵向同昭公司送达了《债权、股权转让通知书》,陈红兵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故陈红兵在起诉时仍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请求查阅财务会计报表。

分析:退股的股东如果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即使诉讼过程中发生股权转让股东退股情形,退股的股东仍然有权查阅公司特定材料。


三、退股股东查阅公司特定材料,必须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

案例:贺以诚与北京中宽宏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案号:<2018>02民终6968号)

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贺以诚是否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贺以诚现在认为《审计报告》存在问题,股权转让款畸低,导致其持股期间的股东利益受损,但贺以诚并未提供初步证据对此加以证明。因贺以诚提起本案诉讼时已不具有中宽宏远公司的股东资格,故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贺以诚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7条第二款对退股股东查阅公司特定材料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要求退股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要求退股股东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且退股股东可查阅材料限于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材料。


四、退股股东退股后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等职务的,依法有权查阅公司特定材料。

    现实生活中,同样还存在股东退股但仍担任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等职务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有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监事有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退股的股东在公司还担任公司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等职务的,根据职务需要,其仍然依法有权查阅公司特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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