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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2019/9/12 8:02:00] 浏览次数:21937


   处理原则:

    一、同一债务人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人保在物保范围之外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应先就该物保进行清偿;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与人保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无先后顺序。

 

    二、有多个保证人的,按份共同保证的,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连带共同保证的,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清偿,按各保证人内部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三、有多个抵押的,清偿顺序及份额均依约定,无约定的,债权人可自主选择。承担抵押责任的抵押人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向其他抵押人按份额主张清偿。

 

    【注】一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清偿时是否需要以向债务人追偿以确定“不能追偿的部分”为前提,法律规定有冲突模糊之处,实践中也有争议,包括近两年具体案例中也有完全相反的判决(见附件案例),原因是对《担保法》第12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不同理解。司法解释相对于担保法,在对该情形处理上,多了一句“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用作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清偿的前提条件。

 

    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清偿的份额为:①保证人与债权人有事先约定份额的,按各自份额承担责任;②保证人未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份额,只与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有内部约定份额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任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然后各保证人之间按份额承担;③都没有约定的,各保证人平均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援引

    《担保法》(1995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物权法》(2007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附:相关案例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与王新国、山东莱芜南方商城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莱中商终字第33

    关于焦点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追偿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无先后顺序的规定,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


诸暨双金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诸暨市东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伟星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一审 2013)绍诸商初字第3292

    本院认为,原告双金公司及被告张伟星、被告骆柳玲为被告东超公司向中信银行诸暨支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原告双金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双金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追偿债权的范围不仅包括保证人为履行保证债务使主债务得以免除而支付的财产,也包括保证人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财产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以法定利率计算,并从保证人支付之日起算。故原告双金公司要求被告东超公司支付代偿款5028684.57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除了利息损失计算的截止点本院调整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其余均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已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双重追偿权,该双重追偿权是并存的,且是有先后顺序的,其立法目的在于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以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原则。在本案中被告张伟星、被告骆柳玲与原告为被告东超公司向中信银行诸暨支行的借款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三保证人内部之间应平均分担被告东超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代偿款。因被告张伟星、被告骆柳玲未在借款到期时与原告双金公司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在原告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后也未及时支付给原告其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所对应的款项,故对该部分款项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也应在被告东超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被告张伟星、被告骆柳玲承担责任的范围应是对被告东超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代偿款及利息损失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原告双金公司对被告张伟星、被告骆柳玲提出的该项诉请,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淄博祥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邢兆平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淄商终字第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淄博祥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邢兆平、孙翠芹、韩祥国、孙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关于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份额,因本案所涉担保合同共有六位保证人,邢兆平、孙翠芹、韩祥国、孙建应各承担淄博祥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六分之一。关于淄博祥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因淄博祥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同时为本案被执行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范围可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确认,为减少当事人讼累,上诉人对于其他保证人的诉讼请求可在该案中一并处理。


【相反案例】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张铁钢与尹新开、朱金焕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衡民二终字第128

    根据连带债务的基本理论,任何一个债务人在履行了债务之后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份额都有权利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因此,上诉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既有权向主债务人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追偿,也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原审认为追偿权有先后顺序,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得到追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是对法律理解有误,其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对其他保证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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